“量身定制”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出炉(2)
摘要:地方政府与平台关系趋于规范化,虽然不能进行直接的融资操作,但是仍然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继续保持充分的联系,包括收入上的联系,只不过地方政府的购买服务不会与平台债务偿还直接挂钩。
孙彬彬分析指出,土地储备专项债券主要具备以下5个特点:
首先,具有专门的募集资金用途。根据《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预算管理办法》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的募集资金用途,均规定为“应当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实际上并没有规定专门的募投项目。
而在两部委《办法》中,明确规定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募集的资金必须“由纳入国土资源部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专项用于土地储备”,并且需要具体到单一或者多个土地储备项目。也就是说,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需要对应到政府下属各级土地储备中心收储的指定地块。
其次,偿债资金来源固定。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偿债资金来源于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或者在限额内滚动发行一般债券;专项债券偿债资金来源于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等,或者在限额内滚动发行专项债券。
根据《办法》,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偿债资金来源必须来自于“土地储备项目对应并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或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且不得使用其他土地储备项目的土地出让金进行偿还,在对应项目的土地出让收入难以按时实现时,“可在专项债务限额内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周转偿还,项目收入实现后予以归还”。
第三,每年限额有调整机会。地方债的限额一般在前一年10月份,由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经省级政府批准后报财政部。
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额度经全国人大批准后,财政部进行划分下发各省级政府,理论上不可进行调整。但是,对于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每年8月底之前,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当年的土地收储情况以及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额度的使用情况,申请调减或调增当年的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额度。
第四,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期限应当与对应土地储备项目的期限相适应,“原则上不超过5年”。
对于一般债券和其他专项债券,目前并没有明确的期限限制,一般1、3、5、7、10年均可,而在实际发行中,地方政府倾向于选择3、5、7、10年期限。
第五,可以约定提前偿还条款。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另外一个独特之处在于,可以约定提前偿还债券本金条款。这一条款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匹配不同土地储备项目未来土地出让收入预期回款的时间差异,避免土地出让收入回款之后资金的闲置。
土地为地方政府优良资产土地储备机构融资亟须“开前门”
土地储备,是指地方政府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土地储备由纳入国土资源部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实施。
土地一直都是地方政府的优良资产,过往举债融资中被应用得很充分。
审计署2013年报告显示,截至2012年底,11个省级、316个市级、1396个县级政府承诺以土地出让收入偿还的债务余额约3.5万亿元,占省市县三级政府负有偿还责任债务余额的37%左右。
责任编辑:宋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