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号文”为债券市场预设了利好(2)
摘要:《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征收标准直接影响机构配置行为
根据公开数据显示,目前可投资于股票、债券市场的资管产品有银行理财、公募基金、证券公司资管产品、基金公司专户、基金子公司资管产品、信托计划、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等。
《政策解读》曾阐明:原营业税税制下,对资管类产品如何缴纳营业税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号)已有明确规定。增值税和营业税一样,均是针对应税行为征收的间接税,营改增后,资管产品的征税机制并未发生变化。具体到资管产品管理人,其在以自己名义运营资管产品资产的过程中,可能发生多种增值税应税行为。
唐跃认为,综合已发布的增值税相关文件来看,资管产品中持有的债券被征收增值税主要有两点需要关注:首先,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投资基金、开放式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免征增值税,针对所有类型的债券;其次,根据目前文件的定义,利率债在更多的情况下被免征增值税,而信用债需缴纳增值税,从而降低了其实际收益率。换句话说,对于需要缴纳增值税的资管机构而言,对于免税资产的偏好可能会增加,从而影响机构配置行为。
对此刘立喜认为,投资利率债(如国债、国开债、地方政府债)和少部分信用债(如金融债券、同业存单)的利息收入,在免征增值税范围内;投资大部分信用债品种(如企业债、中期票据、短融)的利息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税负承担不同会进一步拉大需缴纳增值税和免征增值税债券(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券、同业存单)的利差。加入增值税考虑要素后,资管产品整体资产配置的“利益风险比”将会有所变动。同等利率条件下,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债券,显然比利息收入需缴纳增值税的债券,更加具有优势。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买卖股票和债券的收益可以免征增值税这一点,政策依据来自于36号文,而其中对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说法包括封闭式投资基金、开放式投资基金。”唐跃称,换句话说,基金的公募账户是明确享受这一免税政策的,而基金的专户以及私募基金是否也享有这一免税政策,政策文件尚无详细解释,市场对此也有一定争议。
假设之后将基金专户以及私募基金业纳入这一政策的应用主体,那么可能会出现资管产品借助通道来实现避险的行为,最终影响到通道业务规模以及通道费用。具体影响和预期还需看后续详细政策文件出台。
简易计税尤其利好信用债
56号文明确资管产品计税方式从预期的一般计税方式(6%)转为简易计税(3%),考虑到资管产品几乎不存在增值税抵扣项,故税率降低,事实上是降低了之前规定的税负。
具体来看,资管产品征税对于不同类型的债券影响有差异。唐跃分析认为,如果税收政策较为严格地执行,一方面,税收溢价将会反映在资管产品的价格中,从而影响实际收益率回落,降低其对于银行等投资机构的吸引力。因此从中期来看,如果金融机构风险偏好和收益预期降低,那么可能会相应提升利率债和高等级债券的吸引力。
另外,按照目前的税收标准,信用债,尤其是收益率越高的信用债所需缴纳的增值税越高,可能会影响到资管机构对其的偏好。而就短期而言,如果届时增值税税收政策非常严格执行且迅速,那么部分机构可能面临资金备付的压力而卖出部分高流动性资产,对市场造成短期冲击。
“自营、公募和其他资管产品在增值税规定上存在差异,也或边际上导致套利行为,自营委外或能实现税收优惠。”张继强称,目前的税收规定为:自营类机构增值税税率6%,可抵扣,但实际可抵扣范围或较小;资管类机构增值税税率3%,不可抵扣;公募基金增值税税率3%,不可抵扣可资本利得免缴增值税。税收规定的不同或边际上导致套利行为,如从自营变成通道委外,具体取决于可抵扣的幅度。实践中,机构也需要在增值税率、风险计提等监管指标之间权衡。
“总的来说,资管类机构修改税率为3%后,自营类机构委外具有了一定的避税可能性。同时公募基金的税收优势进一步显现,定制基金或更受欢迎。但监管机构当前对定制基金的管理较为严格,通过定制基金避税也面临着其他层面的一些限制。”张继强说。
唐跃认为,就现实影响而言,还需看到具体征收办法的出台。目前虽然已经出台了一系列资管增值税政策,但具体细节的空白部分依然较多。另外,从56号文再次提供缓冲期、减轻税收压力这个角度来看,从政策出台到2018年1月1日的最终落地预计还有一定的调整空间,最终执行的强度和影响可能发生较大的变化。因此,增值税新方案的具体影响还需看到更多执行层面的、落实的情况再做判断。
责任编辑:宋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