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号文”为债券市场预设了利好
摘要:《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经济导报记者|曲静怡
6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以下简称“56号文”),明确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相较于此前发布的财税【2016】36号、财税【2016】140号以及今年发布的财税【2017】2号文,56号文一方面就资管产品的征税税率做出了调整,另一方面也在政策生效的时间节点上进一步推迟。”兴业证券分析师唐跃表示,虽然资管产品增值税征收尚未开始,但从市场预期上,是对资管产品投资债市进行了减税,尤其是对信用债投资。
资管产品增值税缴纳逻辑未变
根据《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财税【2016】140号文件部分条款的政策解读》(以下简称“《政策解读》”),资管产品是资产管理类产品的简称,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包括因管理资管产品而固定收取的管理费(服务费),按照“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运用资管产品资产发放贷款取得利息收入,应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运用资管产品资产进行投资等,则应根据取得收益的性质,判断其是否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并应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中金公司分析师张继强表示,由于我国是全球首个面向金融行业征收增值税的国家,税务层面缺乏可参考的经验,初期难免考虑不够周全。例如一开始对买入返售征收增值税,相当于所有的回购也需缴纳增值税,且由于没有增值税发票难以进项抵扣,加之很多金融同业没有纳入免征范围(包括金融债),导致2016年4~5月债市的大幅调整。
“截至目前,经过多次政策调整,营改增在实际操作层面具有了更高的可执行性。就执行中的诸多细节,我们预计未来税务机关还将有执行明细出台。”张继强称。
“56号文中,将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及资管产品进行了明确的说明,定义更为细致。”唐跃表示,其中管理人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资管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包括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股债结合型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56号文的出台并未改变增值税缴纳的基本逻辑,主要是在计税方式、税率及执行时间上进行了改变。”东北证券分析师刘立喜说,首先,资管产品管理人缴纳增值税税率从前期的6%降至3%,但简易征收规则下不能抵扣。其次,推迟半年执行,施行起始日从前期的2017年7月1日推迟至2018年1月1日。
“140号文、2号文、56号文均主要就资管行业的增值税缴纳进行了规定。56号文中的征税逻辑避免了非保本资管产品多层嵌套背景下对最终投资人的重复征税,即最终投资人购买非保本资管产品免税,但非保本资管产品的管理人作为纳税主体,承担资管产品在运营过程中缴纳税费的责任。”刘立喜分析说。
责任编辑:宋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