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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设施收费权类ABS:最重现金流和外部增信

2016-12-27 10:58 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发展网
ABS 基础设施

摘要:在外部增信上,关注差额支付承诺和外部担保。资产证券化为基础设施项目提供了更多的融资途径,但实际上基础设施运营主体发行证券化产品的门槛要远低于发行债券。

周冠南

统计已发行的企业资产证券化(ABS)产品可以发现,基础设施收费权类基础资产分别位列市场发行数量和发行规模的第三位、第五位。截至2016年11月底,企业ABS市场共发行94笔基础设施收费权类产品,发行规模869亿元,分别占市场总规模的16%和13%。

基础设施建设领域融资渠道不断创新

基础设施建设可以进一步划分为三大板块: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水利设施、生态环境、公共设施管理;能源系统(电力、热力、天然气、供水供热等)。以上项目可以分别对应不同的回报方式:一是经营类项目,一般为使用者付费,直接向终端用户提供服务的基础设施项目,例如市政供水供热、燃气、高速公路等;二是准经营类项目,会对使用者收取一定的费用,但无法完全实现盈利或只能实现少量盈利,缺口部分将通过财政补贴的方式回收投资;三是非经营性项目,一般是纯公益性项目,不对使用者收费的公共设施或服务,一般直接通过财政付款的方式回款。

一般来讲,基础设施建设具有投资周期长、初始投资金额大、运营周期长、收益回报见效慢,以及明显的外部性等特点,因此其资金往往来自于财政拨款或地方政府筹资,具体的债务融资方式包括银行贷款、政府举债、开发性资金、夹层资金融资等。然而,传统的融资方式不能较好地解决资金周转问题,市场也在不断探索新的融资途径。

探索之一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PPP模式,项目通过引入社会资本来解决地方政府的建设压力;另一个有效的方式是将已经建成的项目收费收益权证券化,实现未来现金流的提前变现。具体来看,根据《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以及证监会《资产证券化监管问答(一)》,资产证券化作为新的融资途径参与到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有两条路径,一是将已建成基础设施项目的未来收费收益权作为基础资产进行证券化;二是将PPP项目中地方政府作为债务人应该支付或承担的财政补贴资金作为基础资产进行证券化。

目前,市场上基础资产收费权类的ABS多数对应经营类项目,即项目自身有稳定的运营收入。需要注意的是,原始权益人应该取得相应基础资产相关的运营许可。根据2015年6月1日起实施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采用竞争方式依法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风险分担,约定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投资建设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获得收益,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

责任编辑:宋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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