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不兜底”强化地方举债硬约束
摘要:专家学者们认为,从长远看,根本解决地方债务风险,还需进一步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快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适当增加地方财政收入,通过实施科学合理的分税制从根本上减少地方债发生。
中国经济导报记者|李想 侯帅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明确将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划分为4个等级,实行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实施地方政府财政重整计划。同时,地方政府依法承担地方政府债券的全部偿还责任,中央实行不救助原则,升级政府对本地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负总责,省以下地方各级政府按照属地原则各负其责。
近年来,举债融资已成为地方政府推动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发展的“常规模式”。一方面,这在客观上给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带来动力;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埋下发展隐患,甚至透支地方经济未来。
接受中国经济导报记者采访的专家学者普遍表示,《预案》的出台,既是对债务风险的正视,更是为地方政府性债务筑起“防火墙”,对预防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作出系统性安排,并建立和完善应急处置工作机制。
举债冲动仍未有效遏制
财政部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末,我国地方政府债务为16万亿元。债务率(即年末债务余额与当年政府综合财力的比率)为89.2%,低于国际警戒线。
虽然,目前我国政府债务风险总体可控,但仍存在局部风险隐患。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国务院关于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情况报告显示,有100多个市本级、400多个县级的债务率超过100%。此外,贵州、辽宁的债务率分别达到120.2%、197.47%,云南、内蒙古的债务率分别达到111.23%、104.7%,都超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划定的债务率不超过100%的红线。
“客观而言,地方政府举债并非一无是处,这有助于满足地方政府合理融资需求,支持地方稳增长、补短板。然而,在任何时候,举债都是一种风险行为。”浙江大学经济学院教授肖文在接受中国经济导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事实上,近年来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已经得到更多重视。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规范合理的中央和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及风险预警机制之后,针对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多项政策措施渐次出台。其中,2014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被认为是我国对地方债加强管理的开始。
“近3年来,围绕地方债务管理,有关部门作出不少努力,诸如将各类地方债务纳入预算管理、实施债务限额管理、置换存量债务、切割各类融资平台、大力推广PPP等。现在看来,这些多管齐下的措施还是没能完全遏制住地方政府举债冲动,地方债仍是‘心腹之患’。”国家行政学院经济学部教授冯俏彬近日表示。
一方面,在经济下行、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增幅下滑、城镇化刚性支出增加的背景下,加之债务偿还高峰期到来,一些地方的举债冲动因此膨胀。根据央行数据,与近两年财政收入增长8.4%左右的幅度相比,一些地方的政府性债务增幅高出数倍。
另一方面,部分地方官员搞“政绩”、走捷径,在发展冲动和政绩冲动的裹挟下,“借道”举债,将利息高、期限短的债务资金用于周期较长的基础设施建设,造成资金错配,地方政府偿债压力陡增。
此外,不少地方政府找到了借债的“新路径”——地方政府违规隐性担保,借PPP项目保底承诺、回购安排等方式变相举债等,这些潜在风险埋下宏观经济运行隐忧。
《预案》引入及时有效的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如同为地方举债行为安装了“报警器”,这有助于遏制缺乏风险评估的举债冲动,将风险化解在源头。
责任编辑:宋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