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举债无细法陷尴尬 亟待落实问责制(2)
摘要:财政部要求地方政府债券余额、置换债券、新增债券均需进行限额管理,并要求地方政府披露财政和债务信息,把控债券发行节奏等。
问责机制需发挥更大功效
违规举债,何法可依?
2016年1月28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做好2016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财政部推出七大举措应对地方债务不断增加潜藏的风险。财政部要求地方政府债券余额、置换债券、新增债券均需进行限额管理,并要求地方政府披露财政和债务信息,把控债券发行节奏等。
目前财政部要求各地严格在批准的限额内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债,不得在限额之外通过企
业举借政府债务,并及时制止一些市县政府违法违规为企业举债提供担保承诺的行为。
此外,尽管新预算法和43号文件都有关于违规举债原则性规定,但缺少具体可操作的落实机制,“至今也没有一个地方或个人因为违规举债被问责。”这就说明问责机制未起到应有的作用。地方政府违规举债时有发生,债务问责被指沦为纸老虎,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呢?
业内人士表示,首先加强行政监管,完善地方政府债务考核评价制度。国务院已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制度,对地方政府债务实施监督。一些省市也将地方政府债务列入地方领导政绩考核硬指标,明确责任落实,实行对干部离任审计,要求干部对政府债务责任终身负责,加强对干部考核中的政府债务责任评价。人大、审计、财政等部门可将债务项目绩效评价作为地方财政绩效评价重要内容,从资金投向、还债信用等方面设定绩效评价指标,并定期向社会公开项目绩效评价有关情况。
其次,开展政府债务人大重点监督活动。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定期向本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书面报告地方政府债务的管理情况。地方各级人大审查决算草案时,要重点审查本级政府债务的规模、结构、偿还等情况。通过这些审计、审批、监督制度,增强政府债务的公开透明程度,厘清底数,为问责奠定基础。
再次,建立专门的问责机构。可以学习反腐败的有效方法,由中央下派专项工作巡视组,开展专项检查活动或者专项统计,全面核查政府债务情况,严格问责。对违规举债的典型地区和责任人员,要公开曝光,严肃问责,形成警示效应,树立法律权威。对构成犯罪的,严厉惩治。
最后,将政府债务责任纳入法律惩治范围。预算法规定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举借债务或者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或者挪用重点支出资金,或者在预算之外及超预算标准建设楼堂馆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但该法未规定刑事责任,这是立法的缺憾,应明确将引起巨大政府债务的个人或者单位纳入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等渎职犯罪范畴,加重处罚,对举债、用债、还债、监督等事项明确法律责任,将债务风险管理纳入法律框架,增加对政府债务行为的威慑力。
延伸阅读
违规举债期待强化地方人大监督
在现行地方治理架构下,规范政府举债,需要加强地方人大监督。主要体现在三点:
首先,地方人大要对政府举债的“借、用、还”进行全程监督。地方政府在举债前应提交相关议案,由人大财政监督部门组织人大代表及有关专业人士,对政府举债的合法性、额度、成本及效益、偿还计划等进行审查表决。政府应定期将举债规模、资金使用以及还本付息情况向人大报告,人大在审议后给出相应意见,并做好跟踪监督,时刻关注债务资金的安全和经济社会效益。
其次,消除地方人大监督障碍。目前人大对政府举债监督弱化、虚置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政府举债不透明,二是人大自身监督能力不强。因此,要建立健全政
府信息报告和公开制度,实行“阳光举债”,同时,优化人大组织机构设置,加强专业人员配备。不妨将审计机构从政府部门分立出来并入人大机关,以弥补人大监督中缺乏专业技术辅助与支持的弱点,还可以借助社会力量,委托中介机构对政府举债进行专业审查。
最后,地方人大对政府举债的监督要真正发挥效力,离不开权威有效的考评问责机制。人大财政监督部门要对政府债务进行年度审计评价,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和奖惩建议。尤为重要的是,要结合人大的人事监督权,完善人大对政府债务违规行为的制裁制度。对脱离实际过度举债、违法违规举债、违规使用债务资金、恶意逃废债务等行为,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让政府在负债上“政绩工程”时有所顾忌。
责任编辑:宋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