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债置换后城投平台走向:投融资功能仍须发挥
摘要:过去传统的角度,中国的债务周期往往体现为:政府投资膨胀推动经济过热,而经济过热后治理导致债务水平上升。
孙彬彬
怎么看中国债务周期问题
过去传统的角度,中国的债务周期往往体现为:政府投资膨胀推动经济过热,而经济过热后治理导致债务水平上升。
进一步追溯政府投资膨胀的根源,从已有的经典研究中,两个关键词的运用频率最高:投资饥渴症和预算软约束。由于我们所处的政治经济制度环境和中央与地方这一政治共同体的特殊关系,政府投资饥渴症和预算软约束无法避免,特别是改革开放经过30年以后,地方作为经济发展和推动投资的主体地位没有削弱反而增强,因此过热之后有效的控制措施只能是强制调控和货币财政双紧缩。
于是我们会观察到,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中央和地方的重复博弈导致了中国经济陷入一放就乱、一乱就收、一收就死、一死再放、放了再乱的怪圈。
紧缩调控的结果是经济降温,财政收入下降,但经济衰退是中央和地方都不愿看到的结果,因此支出没有同步减少,导致赤字上升,为了财政平衡同时也为了进一步刺激经济,增加政府的债务水平成为最终的结果。
现在问题是支出刚性和收入波动带来的平衡问题,已经逐步超越传统投资和债务的周期传导,这是值得市场关注的一个问题。
从政府债务的角度,一般大国经济体比较少发生主权债务危机,出现问题往往来自于财政纪律的约束,比如欧债危机、美国债务上限谈判等,债务货币化是各大经济体最终的路径选择,但是需要考虑的问题是经济和债务的对比关系。
虽然总体上债务问题最终都体现为政府债务问题,但是每一个特定经济阶段,突出表现的问题却并不完全相同。分阶段看,中国历史上有如下几次典型的债务周期问题:1978年后的债务问题,主要是中央财政赤字;1988年后的债务问题,主要是企业间“三角债”;1998年后的债务问题,主要是国企经营问题造成的金融机构坏账;2008年后的债务问题,主要是地方融资平台债务问题。
随着2017年地方债务置换工作完成,是否意味着债务周期问题可能再度发酵?财政部或者相关部门是否有可能在43号文和新预算法的框架下,进一步祭出地方融资行为的规范?
因为43号文明确规定: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债务。地方政府新发生或有债务,要严格限定在依法担保的范围内,并根据担保合同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综合上述相关问题,大家需要关注地方债务置换背景下政府债务行为的规范和政策可能的变动。
地方债务置换结束以后怎么看待城投主体
这个问题其实分为两个小问题:一是城投作为特殊信用主体的特殊性是否继续得以保持?二是哪些主体才是真正的“城投”?
对于第一个问题的回答首先要明确:城投(或者说融资平台)一定要放在政府预算框架下去理解,为什么会出现平台这个主体?这是理解和认识未来关于平台的一系列问题的逻辑起点。
平台是中央和地方政府在财力与事权的安排框架下的一个产物,平台这样一个投融资主体诞生的一个主要职责就是为了弥补政府收支的不平衡。平台是一个中间过渡性的政府投融资主体,直接功能就是平衡无法在政府预算内做出平衡的财政收支。
在这样一个背景下,大家应该考虑未来平台还需不需要?即产生平台的这个逻辑背景还存不存在?地方政府财力和事权的不匹配会不会得到解决?
从现在看未来,地方政府财力和事权不匹配的状况还会延续。所以平台还会一直存在,
这是根深蒂固的制度性问题。更何况,在目前这个背景下,提到稳增长,又要回到依托平台这个老路,当然这一点不是市场都认可,但我认为现在的政策就是下一步的方向。
责任编辑:潘世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