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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需两旺助永续债发展提速

2016-07-19 16:19 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发展网
永续债券 期限溢价补偿

摘要:自2013年武汉地铁发行第一期永续债以来,永续债的发行量已累计达5254亿元。永续债因具有较高的票面利率,受到市场的青睐。

唐跃

自2013年武汉地铁发行第一期永续债以来,永续债的发行量已累计达5254亿元。永续债因具有较高的票面利率,受到市场的青睐。

由于永续债在条款设计方面与普通高级债券存在差异,而且兼具部分股权特征,如何判断同一发行人发行的永续债和一般高级债信用资质的区别,逐渐成为投资者关心的问题。加上永续债条款比较复杂、个券条款差异较大,会给判断个券信用资质带来更大的难度。

什么是永续债?

永续债券也叫无期债券,该类债券并不规定到期期限。从国际经验看,英、美为永续债的最大市场,发行主体主要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主。以英国为例,永续债的发行人主要来自银行、金融服务、保险等行业,银行业的占比达到60%以上。2013年11月,武汉地铁第一期永续债发行,拉开了我国永续债券的序幕。

国内具有永续债特征的债券主要有两种,即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可续期债券”和在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的“长期限含权中期票据”。

具体来说,“可续期债券”是指具有一定的债券期限,但附有“发行人续期选择权”条款的企业债券,条款通常表述为“在本期债券每N个计息年度末,发行人有权选择将本期债券期限延续N年,或选择在该计息年度末到期全额兑付本期债券”。

“长期限含权中期票据”是指票据期限为“长期存续”的中期票据,条款内容通常表述为“于发行人依照发行条款的约定赎回之前长期存续,并在发行人依据发行条款的约定赎回时到期”。因此,发行人可通过不行使“赎回权”的方式,使得该中期票据能够长期限存续。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永续债的文件规定较多,交易商协会无特别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曾在地下管廊、养老、铁路建设等领域提倡采用永续债方式进行融资,典型的发行人有武汉地铁、北京首都创业集团、中电投、北京基础设施投资、南昌轨道、广州地铁和贵阳城市轨道交通等。而交易商协会并没有对永续债有领域上的指导,更多取决于发行人的自身安排。

永续债与一般信用债券有所不同。一般来看,永续债券具有权益性质,在清偿顺序、期限和赎回条款、票面利率和重置条款、利息延迟支付、担保状况和违约/交叉违约等方面与一般的信用债有所不同。

第一,偿付顺序比较靠后。永续债清偿次于一般信用债,但优先于普通股和优先股。但也有个别永续债设置为与普通债券清偿顺序一致。

第二,期限和赎回条款。永续债一般带有永久性质。一般来看,永续债没有明确的到期时间或者期限非常长。但实际上,永续债券一般都带有赎回条款,发行人在条款约定的时间点或者时间段内拥有按某种价格赎回永续债券的权利。比如,发行结束3年、5年或10年以后开始设置发行人赎回权。不少永续债的赎回权还不止一个,赎回价格一般为面值,有的还规定了最后赎回日,这使得多数永续债的实际存续期并非真“永久”,甚至在第一个赎回点就被全部赎回的永续债也不少见。

第三,票面和利率重置。永续债票息利率一般较高,且重置可能高。多数永续债在进入赎回期之前和赎回期设置不同的票面利率,后者一般高于前者,实际上达到了刺激发行人赎回债券的效果。

第四,带有利息延迟支付。永续债发行人可自主决定延迟支付利息或在一定条件下强制延迟支付利息。

第五,一般是无担保。永续债存在次级债属性,且为满足计入权益所需要的诸多条件,一般不设置担保等条款。

第六,无违约/交叉违约事项。因为永续债的偿付顺序一般都比较靠后,次于公司的普通债务而优于优先股和普通股,且永续债可以设置利息延期支付条款,公司不支付当期利息时并不构成违约,所以永续债也往往被计入权益而不是负债。

责任编辑:潘世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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