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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违约“花式”不断 债券发行亟待精细设计

2016-05-17 15:39 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发展网
债券违约

摘要:综合来看,目前国内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的主要投资者保护条款在违约的界定、违约责任、应急事件的出现与应对等方面已相对成熟,但在一些具体事前约束条款的设计上还有很大弹性空间。

杨勤宇 潘紫宸

日前,在见识了市场的敏感和对契约精神的争议后,“14宣化北山债”和“14海南交投MTN001”取消了提前兑付。即便如此,投资人仍心有余悸,层出不穷的风险事件在不断试探国内现有募集说明书中事前约束的脆弱之处。目前,国内大部分债券发行文件中对于发行人发生重大事项时常见的协议安排是召开持有人会议,保障条款的设置尚显单薄。国际债券市场的发展历程显示,设计精细债券条款可以约束发债主体的行为,使债券持有人充分认识投资风险,最终有效保护债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事前防范,偿债保障条款受重视

作为事前防范机制,偿债保障条款的主要目的在于维持发行人的风险水平并给予投资人在发行人信用状况发生重大改变时以退出选择权。与追加担保、司法救济途径等相比,偿债保障条款对于投资人的保护属于事前防范机制,保护更为及时。

在较为成熟的市场上,经过市场演变和博弈,偿债保障机制越来越完备。从国外来看,在约束对象的范围上,保障条款除了约束发行人之外,按照协议约定如果子公司的现金流对债务偿还负有义务,还会约束特定子公司,担保人亦可能成为约束对象。在条款设置方面,保障条款既要起到保护投资者的作用,又要保留一定的灵活性,所以除限制外,保障条款通常也会列明在哪些情形下发行人的特定活动不受限制。在约束方式方面,保障条款中通常涉及“指标维持类条款”和“事件发生类条款”两类:前者是指选定某些财务指标并约定这些指标需维持在某一水平;后者则着眼发行人等相关主体的具体行为或发生的事件,约定是否可以发生以及发生时需满足的条件。最常见的“事件发生类条款”主要包括控制权变更限制、核心资产出售限制、负债限制、支出限制、抵押限制、合并限制、售后回租限制,分别对企业在债券存续期内的相应行为加以限制。

空间很大,三大保障条款待完善

着眼于国内,历经若干信用风险事件的洗礼,市场上对于交叉违约条款、控制权变更条款、预警类指标条款等已有尝试,如“15云峰PPN03”、“15云峰PPN05”这两支债券发行文件中,使用了资产负债率作为预警指标的条款。总体来看,目前保障条款丰富化的空间还很大。就已暴露的风险事件而言,完善交叉违约条款、控制权变更条款和核心资产划转条款的必要性尤为突出。

责任编辑:宋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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