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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号文出台,扩大保险资金投资债券范围

2021-12-01 10:59 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发展网

摘要:11月19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调整保险资金投资债券信用评级要求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118号文”),主要就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有关要求进行了调整和明确。

中国经济导报 中国发展网记者 | 邵鹏璐

11月19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调整保险资金投资债券信用评级要求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118号文”),主要就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有关要求进行了调整和明确。

天风证券固定收益首席分析师孙彬彬表示,从发行端来看:自2020年底以来,监管一直在强调信息披露、弱化强制评级、加大评级区分度,以提升整体信用评级的质量,从《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促进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行业高质量健康发展的通知》《关于推动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改革开放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文件便可看出;而此次118号文则是从投资端入手,在加强发行制度建设的基础之上,减少对于保险资金投资范围的行政监管,扩大投资范围,引导市场自行投资决策、自担风险,以丰富市场投资者和投资行为的层次。

118号文主要就保险资金投资金融企业(公司)债券以及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信用评级要求上有所调整:一是投资金融企业(公司)债券,取消了对金融机构债券的评级要求,而在2012年《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暂行办法》中对于保险机构投资商业银行发行的企业(公司)债券、证券公司债、保险公司发行的相关债券、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均在信用评级以及相关经营财务指标上提出了要求。二是投资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以保险公司自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以及具备(或受托人具备)信用风险管理能力为纽带进行分类监管管理,放松了对于非金融企业债券的评级要求。除此之外,对于较低评级的债券投资也有相关约束。

孙彬彬认为,政策端放开对评级的要求,旨在引导一个更加健康的市场,无论是在发行端还是在投资端,但作为主流保险机构而言,因机构性质,其整体风险偏好仍较低,投资端的选择在短期内也不会因此而产生明显变化,还是要依据信用基本面。

此外,孙彬彬认为118号文当中还有很重要的一点,即保险公司投资的企业(公司)债券,应当按照发行人对其债务工具或权益工具的分类,相应确认为固定收益类或权益类资产,并纳入相应监管比例管理。2020年5月银保监会便明确了银行二级资本债和永续债的会计计入方式,而此次主要影响的是企业永续债,市场一方面会担心是否有抛压,另一方面是否会弱化企业永续债的投资需求。

孙彬彬表示,从保险资金运营比例角度来看,按照差异化权益类资产投资监管比例,权益资产最高可到占上季末总资产的45%。从目前保险资管通常的权益配置比例来看,多未达到该比例上限,由此观察,本身配置量就不大的企业永续债计入权益,在比例上影响并不大。但紧接着就是资产收益问题,毕竟权益资产的预期收益角度要贡献高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收益,企业永续债发行主体多集中在评级较高、资质较优的发行主体,票息收益并不高,计入权益类资产会拉低整体权益类资产的预期收益,从这个角度来看,这是保险资金对于企业永续债整体需求不高的关键原因。此外对于保险机构而言,关注的点还有该企业永续债的所得税能否在利息支出之前扣除。

综上来看,孙彬彬认为118号文对企业永续债的需要扰动不会太大,尤其考虑到企业永续债本身持仓的机构就比较分散,在结构性资产荒的背景下,总体市场需求仍然较高,比如公募基金。而对于保险公司次级债,118号文不会成为影响保险次级债的重要因素。

责任编辑:刘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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