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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发行人等2019年年报披露时间原则上不晚于6月30日

2020-04-14 08:48 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发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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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信息披露义务人延期披露2019年经审计年度报告的,可以在2020年4月30日前先行披露2019年主要经营业绩,所披露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不得与后续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重大差异。

中国经济导报讯  记者栾相科报道  为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及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深圳证券交易所近日发布《关于支持做好债券及资产支持证券2019年年度报告等相关公告披露工作的通知》,要求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发行人及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管理人、托管人(以下统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尽快披露2019年经审计年度报告,披露时间原则上不晚于2020年6月30日。

《通知》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延期披露2019年经审计年度报告的,可以在2020年4月30日前先行披露2019年主要经营业绩,所披露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不得与后续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重大差异。

责任编辑:刘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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