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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发布《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企业债券招标发行业务指引》

2019-10-11 14:39 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发展网
发改委 企业债

摘要:《指引》为内控制度设置独立章节,进一步凸显内控制度重要性,充分健全发行业务内外部监管要求,强化报告制度,严控发行环节相关风险。

中国经济导报 中国发展网 中国债市讯  刁 萃  记者王乐如报道

为进一步完善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制度,提高发行效率,在总结前期发行经验和广泛调研基础上,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发布《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企业债券招标发行业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自2019年1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2014年6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暂行)》及《企业债券招标发行业务指引(暂行)》同时废止。

据了解,2014年以来,企业债券以簿记建档方式发行近1900期,发行量近2万亿元;以招标方式发行83期(全部为铁路建设债券),发行量8400亿元。为更好适应债券市场变化,完善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17年启动《指引(暂行)》修订工作,经充分调研和多方座谈,吸纳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发行人、簿记管理人、投资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修订后的《指引》强化了内控制度和发行环节信用管理,旨在提高企业债券发行效率。

《指引》为内控制度设置独立章节,进一步凸显内控制度重要性,充分健全发行业务内外部监管要求,强化报告制度,严控发行环节相关风险。

《指引》规定:企业债券发行参与人应建立健全完善的内控制度,制定并完善相关业务操作规程,防控企业债券发行过程中的潜在风险。其中,簿记管理人、承销团成员及直接投资人的内控部门应每6个月向其机构法人代表提交簿记建档(招标)发行工作的合规性报告。簿记管理人、承销团成员及直接投资人应将企业债券发行业务与投资交易业务、资产管理业务等进行分离,在业务流程和人员设置两个方面实现有效隔离,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指引》强化企业债券发行环节信用管理,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指引》要求,发行参与人应按规定或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未履行规定或协议约定的相关行为计入信用记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为提高债券发行效率,《指引》明确,在发行条款充分披露、发行参与人充分识别相关风险的前提下,企业可自主选择是否设置弹性配售选择权、当期追加发行选择权。另外,《指引》调整了直接投资人申请标准和分销业务规定,有助于进一步发挥直接投资人在发行中的作用。

责任编辑:刘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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