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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落“德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A类主承销队伍出现“洋面孔”

2019-09-05 15:42 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发展网
非金融企业债 债券市场

摘要:日前,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了关于外资银行类会员参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A类主承销业务市场评价结果的公告,经评估,德意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法国巴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获准开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A类主承销业务。

中国经济导报 中国发展网讯 记者成静报道 日前,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了关于外资银行类会员参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A类主承销业务市场评价结果的公告,经评估,德意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法国巴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获准开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A类主承销业务。

该公告称,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以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相关会员市场评价规则》(协会公告〔2014〕1号)等规定,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于2019年8月21日公告启动外资银行类会员参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A类主承销业务市场评价工作。申请A类承销商的评价对象为获得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资格满一年且具备以下条件的外资银行类会员:(一)母行集团在近一年度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内;(二)母行集团近三年债券主承销金额平均值超过200亿美元;(三)近一年度银保监会监管评级不低于2级等。

据了解,截至申请截止日——2019年8月28日,共有6家外资银行类会员提交了参评材料。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秘书处组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协会债券市场专业委员会及主承销商、投资人、发行人等市场成员代表进行了市场评价,形成评价结果,经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同意。

根据相关规定,外资银行A类主承销类会员应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自律规则,设立主承销业务相关部门,配备专职主承销业务人员,建立健全主承销业务操作规程、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开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若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重大行政处罚的,将根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相关会员市场评价规则》等自律规则暂停或取消其主承销业务资格。

责任编辑:宋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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