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企业债:因为特殊,才要更好
摘要:根据中国债券信息网的数据计算,2017年~2018年11月,我国企业债券发行量为5602.8亿元。而根据《联合绿色债券月报》2018年11月版的数据,2018年1~11月份,我国共有77家发行人发行绿色债券(不含资产支持证券)96期,规模合计1868.89亿元,发行期数、发行家数和发行规模同比均有所增加。2016年至2018年11月,绿色企业债的规模系612.10亿元。根据Wind发布的数据,2016年绿色企业债的发行额为140.90亿元,因此,可计算出,绿色企业债2017年~2018年11月的发行规模为
王清华 许玥
根据中国债券信息网的数据计算,2017年~2018年11月,我国企业债券发行量为5602.8亿元。而根据《联合绿色债券月报》2018年11月版的数据,2018年1~11月份,我国共有77家发行人发行绿色债券(不含资产支持证券)96期,规模合计1868.89亿元,发行期数、发行家数和发行规模同比均有所增加。2016年至2018年11月,绿色企业债的规模系612.10亿元。根据Wind发布的数据,2016年绿色企业债的发行额为140.90亿元,因此,可计算出,绿色企业债2017年~2018年11月的发行规模为471.20亿元,占2017年~2018年11月企业债券发行量5602.8亿元的比例约为8.4%,已经成为企业债的重要组成部分。
梳理绿色企业债法律体系
经笔者梳理,目前,绿色企业债在国家层面的法律体系由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组成,这一系列的法律法规集体规定了绿色企业债在整体企业债的框架内,然而又具有自身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
首先,从资产负债率及主体信用级别来看,2012年12月11日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资产负债率在65%~80%之间的发债申请企业,在审核工作中对偿债风险实行“重点关注”。资产负债率在80%~90%之间的发债申请企业,原则上必须提供担保措施。资产负债率超过90%,债务负担沉重,偿债风险较大的企业发债,不予核准发债。但实行有效的多种复合性风险防范措施的企业,可适当放宽资产负债率要求。
2014年9月26日的《关于试行全面加强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的若干意见的函》中进一步收紧了上述规定:将“加快和简化审核类”发债申请的划分条件调整为“资产负债率低于20%,信用安排较为完善且主体信用级别在AA+及以上的无担保债券”;“地方政府所属区域城投公司申请发行的首只企业债券,且发行人资产负债率低于30%的债券”。将“从严审核类”发债申请的划分条件调整为“资产负债率较高(城投类企业60%以上,一般生产经营性企业70%以上)且债券级别在AA+以下的债券”;“连续发债两次以上且资产负债率高于60%的城投类企业”。
资产负债率在60%以上的城投类发债申请企业和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上的一般生产经营性发债申请企业,原则上必须提供担保措施;主体信用级别达到AAA的,可适当放宽为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上的城投类企业和资产负债率在75%以上的一般生产经营性发债申请企业,必须提供担保措施。资产负债率超过85%,债务负担沉重,偿债风险较大的企业,不予核准发债,主体信用级别达到AAA的,经研究可适当放宽要求。
但是,2015年12月31日的《绿色债券发行指引》对此进行了放开,规定在资产负债率低于75%的前提下,核定发债规模时不考察企业其它公司信用类产品的规模。而且,《绿色债券发行指引》明确允许项目收益无法在债券存续期内覆盖总投资的发行人,仅就项目收益部分与债券本息规模差额部分提供担保。
其次,从企业债的募集资金用途来看,《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简化企业债券审报程序加强风险防范和改革监管方式的意见》规定:支持企业利用不超过发债规模40%的债券资金补充营运资金。
相比之下,《绿色债券发行指引》允许企业使用不超过50%的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营运资金。即使如此,与国家发展改革委2015年当年刚发布的《项目收益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关于资金用途的规定”来说也是一种突破。
应建立统一绿债目录更新绿债发行指引
尽管相关政策很多,但我国的绿色企业债券发展仍处于初步阶段,存在许多问题,需要逐步解决诸多不足,以释放绿色企业债发展的潜力。
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绿色债券发行指引》、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编制的《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绿色金融债券有关事宜公告》标准的口径略有不同且互相独立。虽然金融债和企业债之间并不存在冲突,但是在实际适用中还是存在借鉴、参考等并不明确导致的混淆情况。因此,建议建立统一的绿色债券目录。
目前,《绿色债券发行指引》暂未对募集资金管理作出明确规定。虽然《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一)募集资金用于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物流园区建设、开发区建设、产业园建设、水利、公路等基础设施投资为主的地方国有企业发债,因涉及政府投资计划及各项政策,不按完全竞争的产业类企业对待,原则上按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进行管理。(二)按照国务院文件的要求,具有完全公益性的社会事业项目,如体育中心、艺术馆、博物馆、图书馆等项目的建设,应根据地方财力和公共服务的需要量力而行,不宜通过发行企业债券筹集建设资金。”《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所筹资金应当按照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用于本企业的生产经营。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所筹资金不得用于房地产买卖、股票买卖和期货交易等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风险性投资。”但这些都是原则性的规定。我们认为,《绿色债券发行指引》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建议在《绿色债券发行指引》的更新版本中予以明确。
最后,在信息披露方面,《绿色债券发行指引》尚未对包括信息披露在内的绿色债券属性做出要求。但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债券存续期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对于信息披露有着相关规定。因此,建议在《绿色债券发行指引》的更新版本中予以明确。
(作者单位: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主要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人民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部门规章主要包括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支持优质企业直接融资进一步增强企业债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绿色债券发行指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简化企业债券审报程序加强风险防范和改革监管方式的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项目收益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试行全面加强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的若干意见的函》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企业债券融资支持棚户区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债券存续期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利用债券融资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债券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债券本息兑付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
责任编辑:吕娅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