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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地下管廊专项债:覆盖更广,“里子”更实

2019-01-15 17:39 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发展网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 专项债

摘要:众所周知,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系统不仅能缓解城市交通拥堵问题,还极大地方便了电力、通信、燃气、供排水等市政设施的维护和检修。此外,该系统还具有一定的防震减灾作用。目前,我国城市基础设施总体水平偏低,其表现之一就是城市地下管廊未大面积推开建设,而中小城市在这一点上表现得尤为突出,需求更为迫切,发展空间更大。

中国经济导报记者公欣

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湖北省大悟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行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同意该公司发行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不超过8.5亿元,所筹资金7亿元用于大悟县高铁生态新区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项目,1.5亿元用于补充营运资金。

2015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发行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正式进入公众视野。据了解,目前我国第一支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是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综合管廊(一期)项目收益专项债券。业内人士认为,这一项目专项债券有效解决了综合管廊项目的建设资金短缺问题,实现了由银行、信托贷款等间接融资向直接融资的转变,为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渠道创新开辟了新道路。

事实上,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的上升态势在近两年就已见端倪。2017年有媒体报道称,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与停车场专项债各占专项债创新品种的“半壁江山”。当时的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8月,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市场发行数量达25支,累计募集金额229.1亿元,发行数量仅次于高达59支的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

而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之所以受到各地青睐,原因显而易见。正如《指引》中所明确的那样,在偿债保障措施较为完善的基础上,企业申请发行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可适当放宽企业债券现行审核政策及《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的若干意见》中规定的部分准入条件,如发行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的城投类企业不受发债指标限制;不受“地方政府所属城投企业已发行未偿付的企业债券、中期票据余额与地方政府当年GDP的比值超过8%的,其所属城投企业发债应严格控制”的限制等。

众所周知,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系统不仅能缓解城市交通拥堵问题,还极大地方便了电力、通信、燃气、供排水等市政设施的维护和检修。此外,该系统还具有一定的防震减灾作用。目前,我国城市基础设施总体水平偏低,其表现之一就是城市地下管廊未大面积推开建设,而中小城市在这一点上表现得尤为突出,需求更为迫切,发展空间更大。

业内人士认为,应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综合管廊建设,完善城市地下空间规划设计,运用各种有效措施加大对综合管廊专项债券的扶持力度,如运用专项政府债券、城市建设配套资金等方式制定多层次的风险缓解政策;应制定投融资分担、产权划分等相应政策措施,为社会各企业发行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创造收益持续稳定的政策氛围。

据了解,目前福建、江苏等地已经出台了综合管廊建设指南,厦门市还出台了厦门市综合管廊管理办法,许多地方政府也在完善综合管廊专项债券相关法律,鼓励社会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项目收益债券、可续期债券等专项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如去年4月份,北京市印发的《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中就明确,支持符合条件的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和项目收益债券,专项用于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项目。

责任编辑:宋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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