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企业债政策盘点:有力践行服务实体经济
摘要:业内人士认为,总体来看,194号文与之前的监管要求一脉相承,重点在于严控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剥离地方政府融资职能,194号文主要针对企业债部分的新增融资,未来可能有对公司债和其他融资工具的相类似的监管文件出台。
中国经济导报记者|公欣
党的十九大提出,“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健康发展”,从政策层面进一步夯实了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基础。
一直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把更好地为实体经济服务作为企业债券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继续稳步推进发行管理体制的改革,进一步开展品种创新,加大风险防控力度,力争使企业债券及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在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中发挥出更大的作用。2018年,国家发展改革委更是持续进行政策加码,出台了一系列以服务实体经济为重心的企业债相关政策,新年伊始,我们不妨对这些政策进行一番系统梳理。
增强企业债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严格防范地方债务风险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事实上,债券市场风险是整个金融市场风险的重点环节、核心环节。从目前市场情况看,不管是违约支数还是违约规模,企业债券均处于公司信用类债券最低水平,牢牢守住了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目前,企业债券的发行主体很大一部分是地方国有企业,严格防范地方债务风险,坚决遏制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增量是当务之急。为防范潜在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一系列制度规范,设置了层层防火墙,要求发债企业与政府信用严格隔离,严禁地方政府及部门为企业发行债券提供不规范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补贴等情况。
2018年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共同印发《关于进一步增强企业债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严格防范地方债务风险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8]194号,以下简称“194号文”),就企业债券领域严格防范地方债务风险作出具体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如,194号文提出,“严禁涉及与地方政府信用挂钩的虚假陈述、误导性宣传。信用评级机构应当基于企业财务和项目信息等开展评级工作,不得将申报企业信用与地方政府信用挂钩。”“严禁将公立学校、公立医院、公共文化设施、公园、公共广场、机关事业单位办公楼、市政道路、非收费桥梁、非经营性水利设施、非收费管网设施等公益性资产及储备土地使用权计入申报企业资产。”“纯公益性项目不得作为募投项目申报企业债券,利用债券资金支持的募投项目,应严格执行项目资本金制度,并建立市场化的投资回报机制,形成持续稳定、合理可行的预期收益”等。
业内人士认为,总体来看,194号文与之前的监管要求一脉相承,重点在于严控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剥离地方政府融资职能,194号文主要针对企业债部分的新增融资,未来可能有对公司债和其他融资工具的相类似的监管文件出台。
至于194号文对于城投平台的影响,业内分析人士认为,194号文对城投公司通过企业债融资的要求进一步提升,完全满足194号文难度较大,企业债融资难度可能是上升的。此外,当前监管趋严、进一步剥离城投平台的地方融资职能,城投平台在融资渠道和资质上均受到冲击,再融资压力和兑付压力趋于上升,但因地方政府显性债务逐步化解,控增量、化解存量,融资平台的违约风险总体可控。
债转股降杠杆
推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
一直以来,市场化债转股被视为降低企业杠杆率、推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举措。债转股作为企业不良债务处置的一种可选途径,对企业长期盈利能力的提升,产业结构转型均有改善作用。
2018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积极推进市场化债转股,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举措——
2018年1月,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实施中有关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发改财金〔2018〕152号,以下简称“152号文”),从债转股模式、资金来源、参与主体、债转股范围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政策指引,以释放市场潜力和鼓励金融机构参与;
2018年7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做好市场化债转股项目信息报送平台上线相关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做好市场化债转股意向企业信息填报展示相关工作的通知》,其中,《关于做好市场化债转股项目信息报送平台上线相关工作的通知》提出,实施机构可通过“报送平台”查看潜在市场化债转股对象企业发布的意向信息,促进供需双方信息交流;可通过“报送平台”发布转股资产的转让信息,提高转股资产的流动性等;
《关于做好市场化债转股意向企业信息填报展示相关工作的通知》中提到,符合相关政策要求并具有转股意向的企业,可通过互联网访问报送平台信息系统发布市场化债转股意向信息,相关信息经评估后在企业授权的范围内发布,供实施机构及其他相关投资机构查看、对接,促进供需双方信息交流。通过“报送平台”发布市场化债转股意向的企业应符合相关政策要求,鼓励发展前景良好但遇到暂时困难的优质企业通过报送平台发布意向信息,严禁“僵尸企业”、失信企业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发布市场化债转股意向信息;
2018年1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鼓励相关机构参与市场化债转股的通知》,允许符合条件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设立专门实施机构从事市场化债转股,允许保险业实施机构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同时鼓励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展市场化债转股业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可以独立开展或与其他机构联合开展市场化债转股项目,资金募集和使用应符合相关监管要求。
在受访专家看来,市场化债转股需要制度保障。特别是本轮市场化债转股实施的成功与否,核心问题在于激励商业银行的参与意愿,要激励商业银行参与债转股,企业需要按照市场化原则切实转让相应的控制权、管理权给予商业银行,放弃单纯通过债转股降低负债率以及逃避还款责任的想法。商业银行在执行债转股过程中要主动与政府部门沟通,争取政府政策倾斜和资金支持。
鼓励优质主体发行企业债
进一步服务实体经济
自2017年年底以来,为进一步发挥企业债券直接融资功能,引导资金流向,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着手开展支持优质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的相关试点工作。为推进这项工作,从2018年5月初开始,国家发展改革委财金司赴广东、江苏、浙江等地开展调研,实地走访地方优质企业,召开座谈会解答企业融资疑问,并听取有关工作意见和建议。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金司相关负责人此前也表示,优质企业,尤其是省属大型国有企业是地方发展建设的主力军。当前环境下,其在债券发行成本方面有很大优势,在债券偿付方面也有很大保障。
2018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支持优质企业直接融资进一步增强企业债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这是在开展优质企业债券融资试点近一年后,在总结前期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为优化债券发行服务而推出的一项重要举措。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此项政策是对优质主体发行企业债的极大鼓励,也增强了企业债对于优质发行人的吸引力,是增强企业债进一步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有力践行。
责任编辑:宋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