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提前下达1.39万亿元 2019年地方政府新增债务限额
摘要:对于新增一般债券,《办法》要求省级财政部门公开: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包括本地区国内生产总值、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地方政府一般公共预算情况;一般债务情况,包括本地区一般债务限额及余额、地区分布、期限结构等;拟发行一般债券信息,包括规模、期限、项目、偿债资金安排等;第三方评估材料,包括信用评级报告等;以及其他按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
中国经济导报讯 记者成静报道 2018年12月29日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官网发布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称,在2019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当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之前,授权国务院提前下达明年地方政府新增债务限额。其中,地方政府新增一般债务限额5800亿元、新增专项债务限额8100亿元,合计13900亿元。
全国人大常委会还授权国务院在2019年以后年度,在当年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60%以内,提前下达下一年度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包括一般债务限额和专项债务限额)。授权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2018年12月23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财政部部长刘昆在作关于提请审议授权提前下达部分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议案的说明时就曾表示,由于近年来各地多数在5月左右调整预算,导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使用进度偏慢,出现上半年无债可用、下半年集中发债的情况。因此,建议按照2018年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一定比例,提前下达部分2019年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便于地方提前启动发债工作,加快债券资金使用,保障重点项目资金需求。
2018年12月29日,财政部印发《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该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工作。其中,地方政府债务包括地方政府一般债务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务;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包括预决算公开范围的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余额等信息以及预决算公开范围之外的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存续期、重大事项等相关信息。
《办法》要求,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新增一般债券、新增专项债券发行前,提前5个以上工作日公开相关信息,并且在债券发行后2个工作日内,公布发行债券编码、利率等信息。
对于新增一般债券,《办法》要求省级财政部门公开: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包括本地区国内生产总值、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地方政府一般公共预算情况;一般债务情况,包括本地区一般债务限额及余额、地区分布、期限结构等;拟发行一般债券信息,包括规模、期限、项目、偿债资金安排等;第三方评估材料,包括信用评级报告等;以及其他按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
而在专项债券方面,《办法》要求省级财政部门公开七类相关信息:如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包括本地区国内生产总值、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情况,包括本地区、本级或使用专项债券资金的市县级政府地方政府性基金收支、拟发行专项债券对应的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情况;专项债务情况,包括本地区专项债务限额及余额、地区分布、期限结构等;拟发行专项债券信息,包括规模、期限及偿还方式等基本信息;拟发行专项债券对应项目信息,包括项目概况、分年度投资计划、项目资金来源、预期收益和融资平衡方案、潜在风险评估、主管部门责任等;第三方评估信息,包括财务评估报告(重点是项目预期收益和融资平衡情况评估)、法律意见书、信用评级报告等;以及其他按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
《办法》指出,预决算公开范围的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余额、使用安排及还本付息等信息应当在地方政府及财政部门门户网站公开。财政部门未设立门户网站的,应当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设立专栏公开。
责任编辑:宋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