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展2017年度企业债券主承销商信用评价工作
摘要: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的设置按照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具体分为信用行为指标(50分)、业务指标(35分)和专家及机构评价指标(15分)三个板块。
中国发展网讯 记者宋璟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今日发布关于开展2017年度企业债券主承销商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通知表示,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的设置按照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具体分为信用行为指标(50分)、业务指标(35分)和专家及机构评价指标(15分)三个板块。
通知明确,本次信用评价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评价对象为在评价期限内作为主承销商,参与过企业债券承销或承销的企业债券仍在存续期内的承销机构。其中,对于在评价期内独立主承销1支及以上企业债券的61家主承销商实施全面评价;对于仅作为联席主承销商参与承销或仅从事企业债券存续期管理工作的24家承销机构实施重点评价。
通知重点内容如下:
关于发布2017年度企业债券主承销商信用评价工作方案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企业债券市场各有关单位:
为持续推进企业债券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企业债券事中事后监管,规范主承销商相关业务行为,防范企业债券市场风险,促进企业债券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2017年度企业债券主承销商和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8〕1062号)相关要求,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受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开展2017年度企业债券主承销商信用评价工作,现将工作方案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用评价期限和评价对象
本次信用评价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评价对象为在评价期限内作为主承销商,参与过企业债券承销或承销的企业债券仍在存续期内的承销机构。其中,对于在评价期内独立主承销1支及以上企业债券的61家主承销商实施全面评价;对于仅作为联席主承销商参与承销或仅从事企业债券存续期管理工作的24家承销机构实施重点评价。实施全面评价和重点评价的主承销商名单见。
二、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的设置按照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具体分为信用行为指标(50分)、业务指标(35分)和专家及机构评价指标(15分)三个板块。
(一)信用行为指标
1.违约情况、处罚/处分情况。包括对企业债券主承销商在2017年度企业债券违约风险处置中的履职尽责情况、受到监管机构行政处罚处分情况等进行评价。
2.信用信息。通过大数据手段,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查询,由发改委授权的征信合作机构筛查主承销商及其高管的失信失职行为,并就纳入中介机构信用档案的主承销商负面信息情况进行相应扣分。
3.企业债券业务合规性。依据《企业债券中介机构信用评价办法》,对主承销商在企业债券发行承销、存续期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业务合规性案例实施评价。存在不合规情况的,给予相应扣分。
4.申报阶段负面行为。由企业债券技术评估机构,对企业债券申报评估过程中主承销商是否尽职尽责、真实诚信、充分披露风险等方面进行评价。
(二)业务能力指标
1.业务制度与人才队伍建设。对主承销商业务人才队伍、组织架构、相关标准和制度建设执行情况进行评价。
2.业务开展与创新能力。对主承销商在2017年度企业债券承销支数、承销量、业务创新情况、优质企业营销能力、发行定价能力等指标进行评价。
3.专业能力。由中央结算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主承销商的企业债券发行承销质量、登记托管工作配合程度进行评价。
(三)专家及机构评价指标
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企业债券主承销商在债券转报和存续期管理阶段配合情况以及潜在违约应急处置情况进行评价;由发行人、投资者、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的典型代表,对主承销商的信用情况和专业能力进行评价;由相关市场专家对主承销商企业债券业务开展的规范运作情况和业务能力进行评价。
三、信用评价的实施
参与评价的主承销商应按要求提交《2017年度企业债券发行承销及存续期管理业务开展情况的报告》,填报评价相关材料,并保证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参与评价的机构和专家应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价,填写评价表格。
责任编辑:宋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