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鼓励境外机构中长期投资银行间债市
摘要:截至2017年8月末,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已达到340家,其中包括央行类机构62家、商业类机构278家,与6月末相比,新增商业类机构8家,显示境外投资者仍在稳步“入市”。
中国经济导报记者|李盼盼
11月9日,央行发布《境外商业类机构投资者进入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业务流程》(以下简称“《业务流程》”)。央行鼓励境外机构投资者作为中长期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并对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实施宏观审慎管理。
《业务流程》明确,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可自主决定投资规模,没有投资额度限制。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汇入的本金既可以是人民币,也可以是外币;资金如需汇出,可以人民币汇出,也可在境内兑换为外币后汇出,汇出的资金币种结构应保持与汇入时的本外币比例基本一致。
《业务流程》称,目前,境外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券,所获利息收入和转让价差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均免征增值税;对其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所得税,对转让价差收入暂不征收所得税。
多举措助力债市开放
对于此次政策出台的背景,国泰君安证券首席固定收益分析师覃汉表示,我国债券市场的改革发展取得了较好成效,目前已成为世界第三大债券市场,具有多元化的投资者结构,以及国债、政策性金融债、金融债、公司信用类债券等多样性的债券产品序列。同时,随着人民币跨境使用的逐步扩大,我国债券市场对外开放步伐不断加快。自2010年以来,人民银行先后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央行或货币当局、主权财富基金、国际金融组织、人民币境外清算行和参加行、境外保险机构、R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和QFII(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2015年7月,人民银行对于境外央行类机构(境外央行或货币当局、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进入银行间市场投资推出了更为便利的政策。
覃汉指出,相对于之前6月的“北向通”中的规定,此次政策有两点明显的变化:第一,增加了境外机构的可交易品种,即各类境外机构投资者除了可以在银行间市场开展现券交易外,新增了可基于套期保值需求开展债券借贷、债券远期、远期利率协议及利率互换交易。第二,明确指出境外机构投资者可自主决定投资规模,没有投资额度限制。
不少业内人士表示,从这两点变化看,中国债券市场的对外开放程度进一步深化,降低境外投资者在银行间市场投资交易的成本,进一步吸引境外资金进入国内债市。这在促进国内债市投资者结构多元化、引入新资金、利于国内债市加入全球市场等方面都会起积极作用。此外,随着人民币计价资产开放度扩大,境外投资者对人民币需求也会上升,从而推动人民币进一步国际化。值得关注的是,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有27次提到“开放”,并明确表示“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预计未来金融开放方面会有更多政策落地,对债市而言很可能是机会大于风险。
央行完善有关管理工作
据央行相关负责人介绍,为进一步促进债券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人民银行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有关管理工作:
一是规范备案管理。若境外机构投资者自备案完成之日9个月内汇入的投资本金不足其备案拟投资规模的50%,需重新报送拟投资规模等信息。
二是明确资金汇兑管理。要求境外机构投资者根据相关规定办理外汇登记,资金汇出入不设限制,但投资者汇出的资金币种结构应保持与汇入时的本外币比例基本一致,上下波动不超过10%。首笔汇出可不按上述比例,但汇出外汇或人民币金额不得超过累计汇入外汇或人民币金额的110%。
三是加强事中事后监测。加强对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行为和跨境人民币资金大额异常流动的日常监测,督促结算代理人认真履行真实性审核和信息报送义务。
此次政策中提到的利率互换尤其引人注意。在成熟市场,利率互换已经是成交最为活跃、运用最为广泛的利率风险管理工具。
覃汉指出,近年来,我国债市不断加大对外开放力度。例如2003年引入QFII、2004年引入ABF2(亚洲债券基金2期)、2011年引入RQFII、以及今年启动“债券通”等。截至2017年8月末,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已达到340家,其中包括央行类机构62家、商业类机构278家,与6月末相比,新增商业类机构8家,显示境外投资者仍在稳步“入市”。同时,央行也逐步丰富境外机构投资者的交易工具,简化管理流程,取消投资额度管理,这些都为助力债券市场的开放提供了支撑。
责任编辑:潘世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