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转债新规征求意见 发行额须5000万元以上
摘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可采取股东配售、网下发行、网上发行等方式,债券的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流通面值少于3000万元要停止交易。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后,债券持有人方可通过报盘方式申请转换为公司股票。
中国经济导报讯 6月15日,深交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明确,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可采取股东配售、网下发行、网上发行等方式,债券的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流通面值少于3000万元要停止交易。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后,债券持有人方可通过报盘方式申请转换为公司股票。
征求意见稿明确,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发行人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票的公司债券。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和保荐人可以采取向上市公司股东配售、网下发行、网上发行等方式中的一种或者几种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郝乐)
责任编辑:宋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