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持续加强公司债信息披露监管
摘要:上交所指出,确有特殊理由无法按时披露且经上交所认可的,应当提前10个交易日披露定期报告延期披露公告,说明延期披露的原因、预计披露时间及是否存在影响债券偿付本息能力的情形和风险。
中国经济导报讯 1月20日,上交所发布关于了《关于做好债券发行人2016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对公司债券及企业债券发行人2016年度报告披露工作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督促公司债承销机构、受托管理人等履职尽责。
及时性是公司债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通知》明确,以下两类发行人应于2017年4月30日前完成2016年度报告的披露工作。
一是2016年12月31日前,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在上交所上市挂牌,且债券在2016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未到期或到期未能全额兑付的发行人。
二是2017年1月1日~2017年4月30日,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在上交所上市挂牌时未披露2016年度经审计财务报告的发行人。
“发行人年度报告原则上不得延期披露。”上交所指出,确有特殊理由无法按时披露且经上交所认可的,应当提前10个交易日披露定期报告延期披露公告,说明延期披露的原因、预计披露时间及是否存在影响债券偿付本息能力的情形和风险。(牛瑞文)
责任编辑:宋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