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被市场看好 企业债再迎制度红利
摘要:《意见》简化了企业债券申报程序,地方企业直接向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交企业债券申报材料,抄送地市级、县级发展改革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转报。
中国经济导报记者|吴松
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简化企业债券审报程序加强风险防范和改革监管方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着力简化审批程序、精简申报材料的同时,强调中介机构职责及信用体系建设,注重债券风险防范及权责匹配。
与此同时,市场各方对此次企业债市场化改革给予较高评价,并对企业债融资前景充满信心,认为此次调整事实上确立了企业债注册制发行的方向,强化中介机构的作用也利于提升债券偿债保障能力。相关业内人士根据文件对城投债的管理细则分析认为,“比较有利于防范城投债违约,比公司债更有实质性约束。”
简化程序、精简材料,审核效率将提高
《意见》简化了企业债券申报程序,地方企业直接向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交企业债券申报材料,抄送地市级、县级发展改革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转报。
申报材料方面,企业债券申报不再要求提供省级发展改革部门预审意见(包括土地勘察报告,当地已发行企业债、中期票据占GDP比例的报告等)、募集说明书摘要、地方政府关于同意企业发债文件、主承销商自查报告等材料,改为要求发行人对土地使用权、采矿权、收费权等与债券偿债直接有关的证明材料进行公示,纳入信用记录事项。
在提升审核效率方面,企业债券审核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就债券申报材料的完备性、合规性开展技术评估。并明确债券在从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转报至国家发展改革委,应3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情况复杂的不超过60个工作日)。
此外,《意见》对企业债发行分类管理,鼓励信用优良企业发债融资。对于信用优良企业在机构投资者范围内发行和交易的债券豁免国家发展改革委复核环节;规定债项级别为AA及以上的发债主体(含县域企业),不受发债企业数量指标的限制;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所属企业发债及创新品种债券可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发债。有券商人士对中国经济导报记者分析说,该规定落实后或将出现倒逼发行人努力提升自身信用评级水平。
今年以来,在宏观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的情况下,“三驾马车”依靠投资拉动的态势未变,但企业债已发行的规模同比下降较多。此时进一步调整审批机制、提速企业债券发行,对于发挥企业债券“促投资、稳增长”的作用势在必行。《意见》规定的审核程序大幅简化,利于审核效率大幅提高。
促投资、稳增长,做好偿债风险分解
多位市场人士认为,此次出台的关于企业债的新规定,较之前的制度有了较大突破。既是发挥企业债促投资稳增长作用的重要措施,又体现了化解偿债风险的新思路。
招商证券固收研究主管孙彬彬表示,“《意见》规定包括债贷组合、城市停车场等专项债券、项目收益债券、可续期债券等创新品种债券可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发债,建立重大投资工程包和重点消费领域的发债‘绿色通道’,有利于拉动投资增长。”
在风险防范方面,《意见》中提到,“由资信状况良好的担保公司(指担保公司主体评级在AA+及以上)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保证担保的债券等可豁免国家发展改革委复核环节。”同时,委托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做好债券存续期监管;并对存续期债券实行随机抽取债券发行人、随机选派抽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通过电子化手段全程留痕。
另外,强化信息披露也是看点之一。《意见》指出要完善企业债券信息披露规则。发行人对信息披露内容负有诚信责任,必须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中介机构也应协助发行人做好信息公开工作,要强化中介机构责任,提高主承销商存续期持续服务能力。
广州证券债券部相关负责人对中国经济导报记者表示,主管部门进一步强化了发行人作为第一责任人承担的信息披露责任,以及中介机构及相关主办人员勤勉尽职,从而保障债券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提升债券偿债保障能力,同时也利于大大提高中介机构服务的品质。
东方金诚信用评估负责人表示,《意见》进一步明确债项在AA以上、债项在AA+以上的发债主体的分类管理措施,也进一步肯定了信用评级机构在信用风险揭示方面的作用,利于债券风险有效控制。
有券商分析师认为,此次随《意见》下发的还有《企业债券发行信息披露指引》,与交易所公司债不同的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城投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更为切中要害。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还明确提出鼓励地方政府支持融资性再担保机构做大做强;鼓励保险公司等机构发展债券违约保险,探索发展信用违约互换,转移和分散担保风险。相对于既往的增信措施而言,鼓励保险等机构的介入,是一个显著创新。
市场化方向明确,快速扩容或将到来
广发证券债券部董事总经理李茂年表示,“《意见》突破了以往传统的核准制审核方式,转变为向市场公示与债券偿债直接相关的资产证明材料,并纳入信用记录,交由市场来评价,向注册制过渡,这是一项市场化改革的重要突破,也是近年来企业债审核机制的重大调整。”
他表示,此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企业债预审权放至省、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出发点在于权力的下放;此次《意见》要求企业债券发行人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申报、抄送市县发展改革委,信用示范城市企业发债和创新品种甚至可以直接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发点在于减少审批环节,两者都是顺应国家简化审批的要求。
在募集资金使用上,《意见》也较以往体现出更多灵活性。《意见》指出,支持企业利用不超过发债规模40%的债券资金补充营运资金;支持债券资金用于项目前期建设;允许债券资金适度灵活使用,发行人可在坚持财务稳健、审慎原则的前提下,将债券资金用于保本投资、补充营运资金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其他用途。
广州证券债券部负责人表示,“全面允许募集资金不超过40%用于补充流动性(此前仅信用级别较高的优质债券允许)、支持债券资金用于项目前期建设,可以预见,无论是细分的债券种类,还是增量、存量规模,企业债或将迎来一个体量扩容期。”
此外,《意见》提到“充分发挥商业银行综合融资协调能力优势,鼓励商业银行利用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双重手段,承销以‘债贷组合’方式发行的企业债券,推动项目资金足额到位”。这是否意味着银行业可以更深度地介入企业债这一券商的传统“势力范围”?已经引起市场的普遍关注。
中国经济导报记者采访的多位省、市地方的城投公司负责人表示,此次企业债发行制度的改革力度“很到位”。辽宁盘锦双台子区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蔡永刚就表示,“新规简化了审批流程,大大缩短了报批周期,我们也对企业债融资的前景更加有信心。”
责任编辑:潘世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