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债再扩容:支持“双创”孵化项目融资
创新创业被认为是未来中国经济增长的新引擎。CF |
中国经济导报记者|吴松
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双创孵化专项债券发行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允许提供“双创孵化”服务的产业类企业或园区经营公司发行双创孵化专项债券。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人士表示,《指引》旨在充分发挥各类创新主体的创造潜能,加大企业债券融资方式对双创孵化项目的支持力度,引导和鼓励社会投入。
有业内人士分析认为,专项债扩容至双创孵化项目,能极大提高中小企业的融资效率,对创业型企业提供有效融资支持。而进一步增强债券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也是未来债市创新发展的重要方向。
服务“双创孵化”的企业发专项债受限制少
《指引》明确,“双创孵化”服务是指为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为入孵企业提供研发、中试生产、经营的场地和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以及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
在发行条件方面,《指引》明确,在偿债保障措施较为完善的基础上,企业申请发行双创孵化专项债券,可适当调整企业债券现行审核政策及《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的若干意见》中规定的部分准入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允许上市公司发行双创孵化专项债券;二是双创孵化专项债券发行主体不受发债指标限制;三是对企业尚未偿付的短期高利融资余额占总负债比例不进行限制,但发行人需承诺采取有效的风险隔离措施;四是不受“地方政府所属城投企业已发行未偿付的企业债券、中期票据余额与地方政府当年GDP的比值超过12%的,其所属城投企业发债应严格控制”的限制。
在双创孵化专项债券品种设计方面,一是可根据项目资金回流的具体情况科学设计债券发行方案,支持合理灵活设置债券期限、选择权及还本付息方式;二是允许发债企业在偿债保障措施较为完善的情况下,使用不超过50%的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运营资金;三是积极探索预期收益质押担保方式;四是鼓励发债以委托经营或转让-经营-转让(TOT)等方式,收购已建成的双创孵化项目或配套设施统一经营管理。
在增信方面,可采取“债贷组合”增信方式,由商业银行进行债券和贷款统筹管理。“债贷组合”是按照“融资统一规划、债贷统一授信、动态长效监控、全程风险管理”的模式,由银行为企业制定系统性融资规划,根据项目建设融资需求,将企业债券和贷款统一纳入银行综合授信管理体系,对企业债务融资实施全程管理。
此外,双创孵化项目也可发行项目收益债。只要有稳定的偿债资金来源,可按照融资-投资建设-回收资金封闭运行的模式,发行项目收益债。项目回收期较长的,支持发行可续期债券或超长期债券。
为创业型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便利
据了解,目前初创企业一般很难从银行拿到贷款,也很难找到“情投意合”的投资人,原因是银行贷款一般都需要这类企业有相应匹配的抵质押物,而“急功近利”的风险投资者也不愿碰回报周期较长的中小科技型企业。
中国经济导报记者了解到,目前在制造业领域,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高已经令诸多的企业无力承受。而在较大的融资压力之下,许多怀揣创业梦想的年轻人都变得踌躇。丰富创业型企业融资路径已成为青年创业群体的共同心声。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类承曜对中国经济导报记者分析说,从债市创新的角度而言,支持中小企业发债融资是未来中国债券市场走向完善的一大方面。“在国外成熟的债市,中小企业发行的信用债,即我们所称的‘垃圾债’体量巨大。‘垃圾债’并非都是高风险,投资者淘到珍珠,收益也会翻倍,在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情况下,也为投资者提供了理想的投资标的。”类承曜说。
就“双高”(高风险、高收益)债券的风险问题,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一位专家也表示:“借鉴以前的中小企业集合债经验,由于高利率会补偿高风险,只要资本市场能够充分获得投资对象的风险信息,且风险定价合适,投资者自己会有个判断。”
“在促进‘双创’过程中,政府要勇于自我革命,”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研究所所长宋立指出,在发挥市场中资源配置作用的同时,政府应更多的要做好服务。也有专家表示,政府应着力完善“双创”的体制机制,包括搭建新平台大力支持“众创空间”的发展,打造良好“双创”生态环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