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债券市场多头管理知多少
摘要:新条例在一定程度上理清了债券发行管理体制,但它确立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计委审批债券发行,却为日后的债券市场多头管理埋下了伏笔。
我国目前的债券市场由交易所市场、银行间市场和柜台市场组成,一个多层次的市场体系已经初步形成。但是由于诸多原因,我国债券市场长期存在着多头管理,还没有建立集中统一监管体制。
央行统一管理时期——1987年3月27日,国务院发布《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确定中国人民银行是企业债券的主管机关,企业发行债券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在暂行条例发布后的第二天,国务院又发布了《关于加强股票、债券管理的通知》。这是中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后国务院发布的第一个关于资本市场的重量级文件。通知重申“企业发行债券必须报经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审批”。
国家计委的介入(即现在国家发展改革委)——1993年8月2日,国务院发布《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废止《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中央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计划委员会审批;地方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会同同级计划主管部门审批。
新条例在一定程度上理清了债券发行管理体制,但它确立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计委审批债券发行,却为日后的债券市场多头管理埋下了伏笔。
证监会介入——1997年3月25日,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制定并发布《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和重点国有企业可以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由中国证监会审批,这就把部分债券的发行审批权从《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规定的体制下剥离出来。但这种做法得到了国务院的认可,《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在发布前得到了国务院的批准,这看起来使中国证监会对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管理具有了正当性。
三方权利划分,多头监管形成——1999年12月,国务院批准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债券改由国家计委审批的请示》。从此以后,由国家计委统一负责下达企业债券发行总规模和审批企业债券发行。当然,这并不是说中国人民银行已经完全不再涉足债券管理了,金融机构债券的发行仍然由中国人民银行审批。
2003年8月29日,中国证监会公布《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券公司可以发行债券,使证监会拥有了对证券公司这种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的管理权力。但是,中国证监会并不能完全将证券公司发行债券的审核权限控制在自己手中,因为《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37条规定:“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因此,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证监会于2004年10月18日联合发布《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确定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由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联合管理,其他短期融资券则由中国人民银行独立管理。
2007年8月14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公司债券适用该办法,并且需要中国证监会核准。从字面来看,这个办法适用于所有的公司制企业发行债券。但中国证监会《关于实施〈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又规定:“试点初期,试点公司限于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及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与此相呼应,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08年1月2日发布《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券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管理。
2015年1月15日,证监会发布《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非上市公司亦可发行公司债,公司债券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非公开发行。
综上所述,目前在我国就形成了这样一种债券发行的多头管理体制: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证券公司发行的债券由中国证监会管理;金融债券、企业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由中国人民银行管理;证券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由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管理;其他企业债券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管理。
(中国经济导报记者邵鹏璐编辑整理)
责任编辑:潘世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