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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资产证券化:盘活中小企业优质资产

2015-05-19 14:25 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发展网
互联网 资产证券化 资产

摘要:资产证券化作为金融创新的产物,不仅为原始资产拥有人优化了资产负债结构,也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全新的能够带来稳定收益的金融产品。

中国经济导报记者|杨虹

“互联网+”让遥不可及“高大上”的金融产品悄然开始接地气,许多中小微企业因此而受益。其中“互联网+资产证券化”就是其中之一,分离打包中小微企业的优质资产,进行融资,合理避税,借助互联网,又可以节约成本。

资产证券化作为金融创新的产物,不仅为原始资产拥有人优化了资产负债结构,也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全新的能够带来稳定收益的金融产品。在国外,许多中小企业通过资产证券化进行了融资。但我国目前资产证券化主要在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发展还比较缓慢。在我国,如何借助互联网把中小微企业进行资产证券化?如何控制风险?就上述问题,中国经济导报记者近日采访了上海金鹿金融易联天下总裁张伯伟。

借助互联网平台降低证券化成本

中国经济导报:目前,我国的资产证券化主要在银行间市场,占总交易额的80%。而交易所发展缓慢,您觉得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有哪些?

张伯伟:因为对于中小微企业来说,资产证券化是高大上产品,证券化产品一般动辄都在几百亿元,其中资产评估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成本极高,一般中小微企业根本无法承受,这是交易所资产证券化发展缓慢的原因之一。

中国经济导报:那您觉得该如何改变这种现状?

张伯伟:我觉得应该借助互联网这个平台,组织专业的律师团队和会计师团队,成立专门的中小微企业服务的平台。对于在银行借不到钱的中小微企业,进行资产剥离,不看企业,仅对优质资产进行评估,凭资产融资,通过互联网进行资产证券化,可以节约成本。我认为,互联网资产证券化真正能把资金落到实体经济,可以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另外,银监会业务创新监管协作部主任王岩岫也提出,今年在资产证券化监管道路上有两个重要的实践,一是要取消审批制,采取备案制,这样可以加快资产的交易速度;二是交易场所向交易所市场扩大,扩大参与者范围。以前的资产证券化大多都是银行间市场交易,今后像我们从事非标债权资产交易的企业也将因此而受益,可以进行大量的资产交易。

防风险:需挑选优质资产

中国经济导报:中小微企业抗风险能力弱,对其进行资产证券化,该如何防控风险?

张伯伟:目前,我们主要是对中小微企业的优质资产进行证券化。比如:有一个生产垃圾桶的小企业,从银行根本得不到贷款,我们组织了专业团队,考察其资质,把其中的优质资产进行剥离,打包做成了证券化产品,为该企业成功融到资金。

目前,约有3000万家中小微企业很难融到资金,而资产证券化可以通过市场化行为把这些企业的优质资产,或者应收账款等进行证券化,通过折价或溢价可以准确地评估出它的资产风险。这样既降低资金的成本,又可以提高资产的流动性。

说到资产证券化的风险,往往提及美国的次贷危机。美国次贷危机又称次级房贷危机,主要是对同一产品进行了多次证券化,银行打包卖给投行,投行卖给保险公司,等等,中间一个环节断裂导致整个链条崩断。而目前我国的监管层明确提出,不搞再证券化。

中国经济导报:您是如何想到通过互联网来进行资产证券化?

张伯伟:从2013年甚至更早产生了许多互联网金融企业,有很多企业吸收理财资金的能力非常强,但资金没有好的投向,比如说小贷公司正常做融资的话,有0.5的杠杆,如果做资产证券化,可以通过专业的资产管理机构,把小贷公司的这部分资产彻底地出表,让小贷公司不受杠杆限制,而且可以直接获利。

另外,现在互联网金融企业很多是线上做理财的机构,资产相对单一,如果能够在资产交易平台中做好自己的风险控制,采购很多不同类型的金融资产的话,既可以给其理财客户提供大量的选择,也可以摊薄其系统性风险。

非标资产

非标资产,即“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是指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

银监会在2013年3月25日下发的《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8号文”)中指出,近期商业银行理财资金直接或通过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交易平台等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业务增长迅速。一些银行在业务开展中存在规避贷款管理、未及时隔离投资风险等问题。“8号文”要求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所有非标准化债权类投资,并设定不超过理财产品余额35%的上限,或不得超过银行上年度总资产的4%,新规定2013年3月25日起生效。

“8号文”指向2012年以来,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直接或通过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交易平台等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业务迅速增长潜在的风险隐患。

针对理财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中存在的风险,银监会重申一贯强调的“坚持资金来源运用一一对应原则”,即每个理财产品与所投资资产(标的物)应做到一一对应,做到每个产品单独管理、建账和核算。

“一一对应”是最重要的一条红线。红线之上,存量部分,即对于“8号文”印发之前已投资但尚未达标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银监会规定,商业银行应比照自营贷款,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要求,于2013年底前完成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和资本计提。同时,增量部分,如果无法达到相关要求,商业银行应立即停止相关业务,直至达到规定要求。(本刊编辑综合整理)

责任编辑:潘世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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