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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政府性债务不得通过企业举借

2015-05-05 16:02 中国经济导报
政府 广东

中国经济导报讯 广东省政府日前发布《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要划分政府与企业界限,政府性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财政部门举借,不得通过任何企事业单位等举借;企业债务也不得转嫁给政府偿还。

《意见》同时明确政府性债务管理责任。各级政府是本地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省政府对全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对全省政府性债务规模控制、债券发行额度确定、市县政府性债务余额限额确定以及违规举债责任追究实施决策管理。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要加强对本级和下级政府性债务的监督管理,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本级和乡镇政府性债务的监督管理,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镇债务。(许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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