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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完备促韩日资产证券化快速发展

2015-04-21 14:49 中国经济导报
法律 资产证券化

债市观察资产证券化之亚洲篇

编者按

资产证券化(ABS)是近30年来国际金融领域发展最迅速的一种金融创新。由于金融危机,资产证券化受到“重创”。近两年,资产证券化再次回归,在各国家的资本市场缓慢复苏。继美国篇、欧洲篇后,本期推出亚洲篇。关于资产证券化这一话题,本报会继续邀请相关专家对其进行解读,敬请读者关注。

中国经济导报记者|杨虹

日本、韩国是亚洲资产证券化发展最好的两个国家,其资产证券化发展的历史有很多与中国目前情况很相似。韩国资产证券化经历了从解决不良资产证券化到融资证券化发展过程,而日本资产证券化经历了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到非抵押资产证券化发展过程,两国资产证券化市场发展无不与其资产证券化产品多样性有关。

对于这两个国家,资产证券化之所以发展得好,“法律完备是不可或缺的原因之一。”穆迪(moody’s)结构融资部高级副总裁郑志杰告诉中国经济导报记者,资产证券化涉及领域很多,会加大运作难度,增加监管成本,甚至会影响监管效率。为此,需要明确资产证券化的牵头监管部门,明确监管的职责和侧重点。

韩国成资产担保债券市场的领导者

与欧美相比,目前,资产担保债券市场在亚洲仍处于起步阶段,但增长潜力巨大。“其增长的主要驱动因素包括:投资者群体不断扩大和其他一些经济因素等。”郑志杰指出。

目前,韩国可算是全球资产担保债券市场领导者,该国定期发行了资产担保债券,但发行量有限。韩国国民银行于2009年根据《资产证券化法案》,发行了韩国首个资产担保债券,韩国住房金融公司(KHFC)根据韩国《住房金融公司法(KHFC Act)》分别在跨境和国内市场发行了资产担保债券。目前跨境市场其有3笔未偿的资产担保债券交易,总发行规模为15亿美元,评级为Aa1,由韩国住房金融公司发行。

值得一提的是,资产担保债券根据独立的交易发行,可在债券发行计划下重复发行。郑志杰解释说:“由于资产担保债券一般会在预定到期日一次性偿付本金,以及此类债券的二级市场流动性相对有限,资产担保债券按时支付不大可能。同时,由于相对有限的二级市场,韩国的资产担保债券的市场风险也相对较高,但利用货币掉期可以缓解韩元抵押贷款和美元计价的资产担保债券之间的不匹配,因此,韩国资产担保债券的最高可实现评级是AA1,即韩国的国家评级上限。”

另外,监管方面的发展情况有利于资产担保债券的发行。韩国制定了法律框架,从而加强对投资者的保障和促进资产担保债券的发行。韩国在2013年12月通过了《资产担保债券法案》,其后在2014年4月通过执行法令,阐述了进一步的细节。与德国类似的是,韩国的《资产担保债券法案》允许发行人发行资产担保债券,并由专项资产池提供支持,此外,银行和某些金融机构可以根据《资产担保债券法案》发行资产担保债券,允许KHFC公司,以外的更多发行人参与发行。

还有,韩国允许发行人利用8%的资产为资产担保债券提供支持,“我们预计韩国的银行不会在短期内提高其上限,因为目前的低利率环境有利于低成本的无抵押融资。”郑志杰指出。

日本中小企业ABS受益于银行支持

目前,日本新的和现有的中小企业的ABS表现突出,主要受益于银行对其贷款支持。虽然中小企业承受了原材料进口价格上涨和劳动力成本上升的双重压力,但得到了银行贷款,有助于缓解其现金流问题。在日本,银行越来越愿意给中小企业延长贷款。

2014年6月,日本政府推出了“大保税政策”,规定企业所得税率在几年之内,从约35%的水平下降到30%。日本政府现正研究应采取的实际步骤。“如果这一政策得以实施,将积极推动中小企业ABS发展。”郑志杰说。

目前,强劲的信贷质量和良好的抵押品仍然是日本的资产证券化市场的特点。郑志杰指出,违约率将稳定在较低水平,由于低失业率和日本政府的就业政策,进一步推动了劳动力市场发展,弥补了实际收入下降带来的负面影响。

另外,日本的住宅抵押贷款支持证券(RMBS)在2015年也会表现良好,虽然房价上涨,将给用于新的RMBS交易贷款带来负面影响,但负面影响将由于最大债务收入(DTI)的比例限制,以及贷款人设定贷款价值比(LTV)的比率限制,而得到缓解。

亚洲最早的资产证券化在日本,日本真正的资产证券化是从20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的,并逐步出台了部分法律规则。2000年5月日本将《特定目的公司法》修正并更名为《资产流动化法》,以扩大资产证券化或不动化标的,新的《资产流动化法》作为日本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法,同时适用于金融资产证券化和不动产证券化,简化了证券化的设立手续,如对公司型特殊目的机构登记制改为呈报制,最低资本金从原先的300万日元降为10万日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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