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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保条例”或影响债市:垃圾债利空 高等级债多空参半

2014-12-09 18:52 中国经济导报
存款 保险制度 银行 建立


债市观察

中国经济导报记者|杨虹

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决定》提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之后央行紧锣密鼓,积极推进存款保险制度的出台。日前召开的2014年人民银行工作会议指出的“存款保险制度各项准备工作基本就绪”。11月3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全文公布了《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业内人士指出,存款保险制度的出台有利于中国深化金融改革,维护金融稳定。那么,对债市而言,存款保险制度的出台给其带来哪些影响?

存保制度到关前

何为“存保制度”?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的一种制度。
1993年,国务院首次提出要建立存款保险基金之后,存款保险制度几乎成为每年金融工作的议题之一,但时隔20余年却始终是“千呼万唤难出台”。11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召开了系统内的全国存款保险制度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该会议引发业界关注。据悉,各省级分行领导到京参会,研究部署于明年1月份推出存款保险制度。另外,央行各地分行召开《关于召开存款保险制度相关实施工作的会议》,传达总行存款保险制度会议精神,研究部署存款保险制度相关实施工作。
央行副行长胡晓炼近日表示,“人民银行将加快推进利率汇率市场化,尽快出台和实施政策性金融机构改革方案,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同时防范好各类潜在的金融风险,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业内专家表示,是时候推出存款保险制度了:一是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已经到了关键时候,二是中小银行、民营银行发展的趋势,都需要存款保险制度为其铺路。

利率债短期利好,长期利空

存款保险制度对债市有何影响?接受中国经济导报记者采访的专家各持观点。民生证券研究院执行院长、首席宏观研究员管清友认为:“一方面,存款保险制度推出可能利用现有的法定存款准备金完成,由于国际上的存款保险机构都会用该资金配置高等级债券,短期是有利于债券市场收益率进一步下行的。但另一方面,存款保险制度可能会意味着利率市场化进程的加快,可能会推升银行负债成本,倒逼银行提升风险偏好,这可能是不利于利率债和高等级债。”
招商银行总行金融市场部高级分析师刘东亮告诉中国经济导报记者:“短期内,存款保险制度对债市的影响不会太明显,不过息差的收窄将使银行更有动力获取中间业务收入,应会利好债市,但这种利好会在较长阶段内进行缓释。”
《征求意见稿》提出,存款保险基金可以投资于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金融债和高等级其他债券,“这类债券未来有望获得更多资金支持;同时,利率汇率的交易类产品预计也将较以往更加受到银行的重视。”刘东亮指出,长期看政策的建立必然导致信用市场化的进一步推进,推动风险定价体系的完善和信用利差的扩大,有利于无风险利率产品。
在刘东亮看来,明年银行将面临上交保费和非银同业存款纳入一般性存款后缴准的压力,资金面的波动在所难免,这是债市中短期面临的一大风险,但在存款保险制度推出后,准备金的作用事实上被削弱,因此“我们认为降准的概率会明显上升,央行会以此来平复资金面的波动压力,从流动性的角度来理解,这会对冲资金面波动对债市的影响。”刘东亮说。

公司债与银行信贷结合紧密,受影响较大

“存保制度对公司债或有一定的影响。”中国银行国际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宗良指出,债券未来可能会出现一些特殊的变化,尤其是公司债,尽管现在相对其他债券弱一些,但公司债将来或发展较快,因为公司债和银行信贷结合紧密。
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对于完善中国信用体系有积极意义,但是,它仅仅是给为储户提供的保障设置了一个封顶的上限,并且相当程度上让金融机构为此保障付出成本,在银行趋于投行化的未来,这并不能杜绝金融风险的发生。“对于债市,还是取决于一系列政策配套的力度和国家对金融风险容忍程度提升的速度。”申银万国分析师认为。
另外,存款保险标志着利率市场化即将启动“最后一公里”,即全面放开存款利率上限,虽然这不会在短期内一步完成,但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将使银行息差继续趋势性的收窄,未来银行资金成本下行空间有限,将迫使银行对资金的运用更加谨慎,资质较差企业的贷款可获得性将进一步下降,信用风险或继续上升。”刘东亮认为。
值得一提的是,存款保险制度确实增加了小型银行的信用保障,但从经营风险的角度考虑,小银行的安全性反而有所降低,存款从小银行向大银行分流的趋势不可避免。存款不再“绝对安全”,标志着国家信用将逐步撤出银行,在当前信用环境仍在恶化的条件下,未来有银行出现破产清算将是大概率事件。
总之,政策的建立必然导致信用市场化的进一步推进,推动风险定价体系的完善和信用利差的扩大,有利于无风险利率。“如果制度建立后仍然是没有银行破产,理财产品刚兑,债券不违约,那么道德风险并不会减少,金融机构风险偏好的下降也会非常漫长。”申银万国分析师指出,在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的情况下,金融系统的稳定非常重要,明年是否会允许出现金融机构破产,实际上具有非常大的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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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

在19世纪末,美国国会开始讨论存款保险的话题,美国有14个州在1829年到1917年间就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
20世纪30年代,美国为了挽救在经济危机的冲击下已濒临崩溃的银行体系,其国会在1933年通过《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作为一家为银行存款保险的政府机构于1933年成立并于1934年开始实行存款保险,以避免挤兑,保障银行体系的稳定,开启了世界上存款保险制度的先河和真正意义上的存款保险制度。
20世纪60年代中期以来,绝大多数西方发达国家相继在本国金融体系中引入存款保险制度,台湾、印度、哥伦比亚等部分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也进行了这方面的有益尝试。2000年,全球已经有67个国家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2004年全球共有74个经济体建立了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上相继发生了一系列银行危机与货币危机,促使许多国家政府在借鉴国外存款保险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本国实际,着手建立或改善已有的存款保险制度。显性的存款保险在全球获得了快速发展。
截至2003年,全球共有78个经济体建立了各种形式的存款保险制度,在法律上或者监管中对存款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的已有74个经济体(即建立了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1974年到2003年,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和地区数量增长了6倍多,其已成为专家们给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提出的金融结构改革建议的一个主要特点,而且国家层面上的强制性保险已成为一种主流。几乎所有的国家从一开始就建立了国家层面上的存款保险,而且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强制要求所有存款机构全部加入保险体系的越来越多并成为主流形式。

责任编辑:bzfj

(原标题:中国经济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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