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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解读地方债“新规”:降低融资成本,不救并非抛弃

2014-10-15 01:22 中国经济导报
债务 政府 意见


中国经济导报记者|刘宝亮
10月2日,《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出台,对地方政府债务“借”、“用”、“还”等重点问题以及如何处理存量债务等难点问题予以明确。由此,地方政府举债迎来了规范发展的新时代。围绕《意见》中的改革亮点,海通证券分析师第一时间进行了解读。
一、新增债务渠道:降低融资成本,举债回归政府
海通证券首席宏观和债券研究员姜超认为,过去地方政府债务举债主体众多,直接债务中政府部门和机构为主体的只占28%,全部债务中比例更低。政府直接举债相比其他主体举债成本更低,债务期限可以更长。
新的《意见》给地方政府举债限定了方向和渠道。第一,只能是政府举债,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第二,只能是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举借,市县级政府确需举借债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代为举借。第三,政府举债只能是两种形式,公益性项目的资金筹措以一般债券(类似一般市政债)完成,以预算收入作为还款来源;准公益性项目(不以盈利为目的,但有一定现金流)的资金筹措以发行专项债券(类似收入市政债)完成,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第四,融资平台的新增债务都不是政府性债务。意见明确表示剥离融资平台的政府融资功能,融资平台不能新增政府债务。因此,如果按照新的《意见》,未来将不存在有政府信用背书的“城投债”了。
《意见》同时提出,可以积极引进社会资本从事公益性项目和准公益性项目,政府向投资者或特殊目的公司提供特许经营权利、财政补贴等,不直接承担偿债责任。在这一点上,投资者从事公益性项目或准公益性项目的积极性,仍然依赖于政府的综合补贴,也就是说相关资本的风险与背后的政府信用存在强相关性。新的所谓特殊目的公司与融资平台的差别,《意见》没有做更多详细的阐述。
二、新增债务管理:限定资金流向,全口径限额管理
姜超认为,《意见》中规定地方举债不能超过预设的限额,主要是地方政府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规模纳入限额管理。额度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与此同时,《意见》强调地方政府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债务逃脱限额管理,且举债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和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按照《意见》所述,则不同债务的信用支撑不同:一般债务是政府自身的信用,专项债务则由政府性基金收入支撑。政府性基金收入大部分是土地出让收入,这就意味着专项债务的信用将与房地产行业景气息息相关。其他债务则是以上两类的加权混合。
三、新增债务风险处置:不救助,但不抛弃
在如何降低地方债务信用风险方面,《意见》首先强调了财政部会根据各地区一般债务、专项债务、或有债务等情况,测算债务率、新增债务率、偿债率、逾期债务率等指标,评估各地区债务风险状况,对债务高风险地区进行风险预警。
对此,姜超认为,如果发生了信用事件,首先中央不救助,地方自行按照市场化方式解决。但是,意见又强调“地方政府难以自行偿还债务时,要及时上报,本级和上级政府要启动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和责任追究机制,切实化解债务风险,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也就是说,未来地方的新增债务若出现危机,虽然中央不会直接救助,但上级会帮地方想办法“间接救助”。
四、债务管理基础设施:债务公开制度与强化问责制度结合
《意见》要求各地政府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全面反映政府的资产负债情况,接受各方监督检查。
海通证券债券分析师李宁表示,《意见》把政府性债务作为一个硬指标纳入政绩考核。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对本地区地方政府性债务负责任。过度举债、违法违规举债或担保、违规使用债务资金、恶意逃废债务要问责。
不仅如此,对于债权人不符合规定的行为也要进行问责。金融机构等违法违规提供政府性融资的,应自行承担相应损失,并按照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
五、存量债务:分类处理积极置换,防风险政府切割难
对于地方政府存量债务,李宁认为,根据《意见》将被分为三类:一是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的债务;二是企事业单位债务中属于政府性债务的部分;三是企事业单位中不属于政府性债务的部分。前面两类债务逐步纳入预算管理,以地方政府债的形式进行置换,降低利息支出,优化期限结构。第三类债务政府也是“不救助,不抛弃”原则,不直接进行干预,但可以加强指导和督促,确保不发生系统性风险。
李宁称,《意见》分类处理的方式体现政府希望对企事业相关债务进行切割的愿望,既不希望推卸应担的责任,也不愿意多承担不必要的义务。但是,存量债务的形成“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短期内真正实现切割、分类管理的难度较大。
六、城投债:随着到期逐步减少,总体趋于稀缺
李宁表示,未来完全的政府性债务表现形式只有两种,一般市政债和收入市政债。部分的政府性债务将出现在引入社会资本的特殊目的公司中。城投债由过去的具备地方政府的隐性担保,向地方政府明确不担保、不救助转变。
按照《意见》所指,对以前主要通过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建设的项目,规范后主要有3个渠道:一是对商业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项目,要与政府脱钩,完全推向市场,债务转化为一般企业债务;二是对供水供气、垃圾处理等可以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的公益性项目,要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PPP模式,其债务由项目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举借和偿还,政府按照事先约定,承担特许经营权给予、财政补贴、合理定价等责任,不承担偿债责任;三是对难以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确实需要政府举债的公益性项目,由政府发行债券融资。因此,今后没有了“城投债”的概念,存量城投债随着到期将逐步减少,一定会愈加稀缺。

责任编辑:psj

(原标题:中国经济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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